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問題】
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若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應作為價外費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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