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屬于“固定資產”還是“無形資產”?
【問題】
車位屬于“固定資產”還是“無形資產”?
【回答】
稅局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給大家總結一下:
1、購買的車位,支付的外購價款通常是對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難以合理分配的,因此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2、如果企業購買車位的目的,是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直接在購買時就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3、如果是通過以租代售協議取得的,比如租賃期限20年的,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并不影響上述的會計處理。如果非要按照租賃處理,會計核算可以計入“使用權資產”。
最后,再說明一點,有無產權證書,并不影響會計核算對資產的確認,因為基本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準則等都重點是要求“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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