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申報時,什么情況下需要報送國別報告?
【問題】
關聯申報時,什么情況下需要報送國別報告?
【回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一)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
最終控股企業是指能夠合并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財務報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業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
成員實體應當包括:
1、在實際已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2、跨國企業集團持有該實體股權且按公開證券市場交易要求應被納入但實際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3、僅由于業務集團規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4、獨立核算并編制財務報表的常設機構。
(二)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
企業雖不屬于以上填報國別報告的范圍,但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準備國別報告:
(1)跨國企業集團未向任何國家提供國別報告。
(2)雖然跨國企業集團已向其他國家提供國別報告,但我國與該國尚未建立國別報告信息交換機制。
(3)雖然跨國企業集團已向其他國家提供國別報告,且我國與該國已建立國別報告信息交換機制,但國別報告實際未成功交換至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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