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必看:明年1月1號起,開始實施的7個財稅新政!
一、增值稅電子專票開始實施
根據《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范圍擴至全國。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二、2021年1月1號開始,這些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根據《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按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地區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其他地區有關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管事項,待國務院相關部門確定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三、2021年1月1號開始,專用車輛免征購置稅
根據《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號)規定: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在2021年1月1日后繼續依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2021年開始,個人所得稅預繳有變化
根據《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2021年1月1號開始,稅前扣除有新政策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六、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段鞑康貐^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2021年1月1號開始,涉稅業務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有新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2019年第43號修改)的附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同時廢止。
七、2021年1月1號開始,涉稅業務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有新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渡娑悓I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2019年第43號修改)的附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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