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關公告2015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5-1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大連海關
為引導企業守法自律、誠信經營,充分發揮企業在海關稽查活動中的自查自報作用,根據海關總署的有關要求,大連海關決定在關區范圍內開展企業主動披露制度試點工作。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動披露試點企業范圍
大連關區經海關注冊登記的高級認證企業和一般認證企業。
二、主動披露的原則
主動披露試點工作以企業自愿為前提。
三、主動披露的情形
(一)海關未向企業送達《稽查通知書》,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中發現自身存在不符合海關管理規定的問題,向海關主動書面報告的。
(二)企業在海關稽查過程中,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海關稽查通知書》所列稽查范圍之外,且海關尚未掌握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
四、主動披露的方式和要求
企業要將有關情況匯總整理并向主管地海關提交主動披露書面報告,同時提交與披露問題相關的報關單證、合同、發票、會計賬簿、憑證、生產記錄、中介審計報告等單證材料。
企業對主動披露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海關將對企業主動披露的問題進行復核,必要時可實施稽查。
五、主動披露的業務范圍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貿易類型,圍繞《企業主動披露申請書》報送日之前的三年內在大連關區開展進出口活動或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管理規定開展自查,也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協助開展審查。具體范圍包括:
(一)一般貿易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一般貿易貨物涉及的價格、歸類、數量、品名、規格、原產地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二)加工貿易及保稅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保稅貨物涉及的料件進口、單耗管理、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庫存盤點、成品復出口、內銷處置等環節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三)減免稅貨物(含不作價設備)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減免稅貨物(含不作價設備)使用和處置情況的真實性和規范性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四)報關、保稅物流及免稅品銷售等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對上述業務涉及的貨物、單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五)其他進出口活動或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活動是否符合海關管理規定,對相關內容實施有效的內部審查。
六、主動披露的流程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中,自愿實施主動披露的,可前往主管海關稽查部門,填報《企業主動披露申請書》;企業在被稽查過程中,就《稽查通知書》所列稽查范圍之外的有關問題自愿實施主動披露的,應于稽查過程中提交《企業主動披露申請書》。
(二)企業在遞交《企業主動披露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企業主動披露情況表》,同時提交與披露問題相關的報關單證、合同、發票、會計賬簿、憑證、生產記錄、中介審計報告等單證材料。確需延長時限的,經海關稽查部門批準后可延長5個工作日。
(三)海關稽查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遞交的《企業主動披露情況表》(包括隨附單證、自查報告等相關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書面審查,并在《企業主動披露申請書》上批注接收時間和是否受理的意見,反饋企業。
海關稽查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未做出是否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四)企業披露問題符合主動披露要求的,海關稽查部門應當做出受理決定。企業披露問題不符合主動披露要求的,海關稽查部門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就不予受理原因向企業書面說明。企業披露問題符合主動披露要求,但相關問題表述不清或資料不全的,海關稽查部門可以要求企業就相關情況和問題進行書面說明,或退回企業繼續自查、補充資料。企業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資料提交海關稽查部門。
七、主動披露相關情形的處理
(一)企業主動披露的問題不涉及少繳、漏繳稅款情形的,海關稽查部門開具《改進意見書》。企業自接到《改進意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事項進行改正。
(二)企業主動披露的問題涉及少繳、漏繳稅款情形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補稅手續,對于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可以依法予以減免稅款滯納金。企業辦理補稅入庫手續后,應當將《海關稅款專用繳款書》復印件交回原海關稽查部門備案,海關稽查部門應當在《企業主動披露情況表》上注明相關情況。
(三)企業主動披露的問題涉及辦理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企業應自行到相關部門辦理,并在辦理完成后將相關資料交給海關稽查部門存檔。
(四)企業主動披露的問題涉嫌走私違規情事的,海關稽查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移交海關緝私部門處理。緝私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對企業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
(五)企業采取制造虛假材料、提供虛假陳述、虛構事實及隱匿、消滅證據材料等方式故意隱瞞自身問題的,海關稽查部門將啟動稽查程序實施稽查。
(六)企業主動披露的問題,已經按海關要求進行規范改進,涉及企業信用等級認定的,海關可將其作為企業信用等級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八、其他事項
(一)企業主動披露制度試點工作中,根據企業需求,海關將給予指導和幫助,提高企業主動披露質量,解決企業主動披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本公告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指國家主管部門授予具有開展審計、評估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
(三)企業對主動披露試點工作有疑問的,可向大連海關稽查處咨詢,咨詢電話:0411-87950477.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企業主動披露申請書.doc
企業主動披露情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