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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龍江人社廳發布《黑龍江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公布了黑龍江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打算參加黑龍江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的小伙伴們趕緊來看看吧~
以下是通知原文:
關于對《黑龍江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我們根據人社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研究起草了《黑龍江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廣泛征求意見,請各地各部門將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反饋省人社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及省社科聯學會工作部,社會公眾修改意見可直接發送至指定郵箱,所有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30日。《實施方案》請登錄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職稱評審”"公示公告”專欄自行下載。感謝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省人社廳 電話:0451-87130172,郵箱:
省社科聯 電話:0451-82808210,郵箱: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21年7月16日
黑龍江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
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經濟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根據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及人社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和《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部署,遵循經濟領域人才資源開發規律,健全完善符合經濟專業人才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經濟專業技術人才,激發經濟專業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為促進龍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發展。立足龍江經濟領域各行業特點,突出經濟活動的職業屬性和崗位要求,不斷提高經濟專業人才的能力素質,促進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與人力資源協同發展,提升龍江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
——堅持科學評價。針對經濟領域各行業特點,分級分類制定評價標準,切實改變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的傾向,重點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能力,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充分調動經濟專業人才積極性和創造性。
——堅持守正創新。充分利用現行經濟系列職稱制度基礎,總結經驗,改革創新,完善落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創新高級經濟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機制,為非公有制經濟及新興產業發展提供經濟專業人才保障。
——堅持以用為本。注重評價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促進評價結果與經濟專業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經濟人才聘用、使用制度與職稱制度相銜接,提高評價結果的公信力,做到以評促用、評用結合。
二、主要內容
(一)健全評價體系。完善層級專業設置,經濟專業職稱設置初、中、高(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三個層級,對應職稱名稱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和正高級經濟師。按國家統一規定,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經濟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專業設置,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并進行動態調整。
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估價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紀、銀行業、專利代理、演出經紀、拍賣師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具體按照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關系相關政策執行。
(二)完善評價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引導鼓勵經濟專業人員遵紀守法、愛崗敬業,不斷更新知識、創新思路,提高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積極投身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以專業能力為核心分級分類完善評價標準,初、中級職稱注重考察專業基礎知識和實務能力;高級職稱注重考察理論素養和業績水平,突出評價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根據國家《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和統一規定的專業,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黑龍江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附件),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在不低于全省通用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單位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一般采取專家評議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評審方式。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按照人社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執行。評審堅持同行專家評議,綜合運用成果展示、個人述職、履歷分析、業績考察等多種形式,確保客觀公正。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積極吸納財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經濟領域的權威專家,組建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經濟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探索經濟專業技術人才社會化評價。優秀經濟專業技術人才可以按我省相關規定申報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對長期扎根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申報"基層”高級職稱人員,適當放寬學歷和科研能力要求,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
(四)促進評用銜接。事業單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與崗位等級對應關系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實現職稱評價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對于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組織或推薦符合條件的經濟專業人才參加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經濟專業人才到相應崗位;沒有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內部管理和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經濟專業人才從事相關崗位工作。
(五)強化服務監管。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加強對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工作的綜合指導和服務監管,確保評價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利用互聯網+資源優勢,減少各類證明材料,簡化審核程序,規范評審工作流程,提高評審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務。完善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對存在學術造假等問題的經濟專業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經濟專業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考試機構安全風險管控不力的要嚴肅追責,參評人員、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等有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違規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專業技術人員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穩步推進。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各部門要立足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產業發展需求實際,加強人社與市場監管、農業、財政、發改、文旅、交通、住建等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各領域經濟專業人員評價服務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二)平穩過渡,有序銜接。本方案出臺前已通過評審取得的研究員級高級經濟師資格相當于正高級職稱,無需重新確認。此前已取得我省經濟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根據本次改革專業范圍和今后專業動態調整,按規定直接在相應專業評審委員會申報參評。各地各部門不得采取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轉正定職方式,直接認定經濟系列初級、中級職稱。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充分調動經濟專業人才的積極性,鼓勵經濟專業人才積極參加職稱評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為深化經濟專業人才職稱制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要認真總結經驗,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本方案適用于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附件:黑龍江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
附件
黑龍江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根據人社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及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要求,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標準。
第二條 專業劃分
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
第三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資格名稱
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其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資格名稱為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資格名稱為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經濟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六條 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七條 現有最高層級職稱在本專業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八條 申報高級經濟師須通過全國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第九條 學歷與資歷
一、高級經濟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正高級經濟師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十條 不允許申報的情形:
(一)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影響期未滿的;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四)已經離退休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能申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高級經濟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工作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等專業知識。
(二)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三)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發展水平和趨勢。
(四)了解與本專業關系密切的其他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
二、工作經歷能力
(一)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二)具有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的能力和實務經驗,能夠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
(三)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和團隊建設能力,能夠指導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四)具有競爭意識和開拓精神,完成的工作能夠經受實踐或市場檢驗。
三、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專業工作或成果獲得國家或省(部)級三等獎以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市(廳)級二等獎以上2項(前3名);或本專業省級以上學會一等獎2項(前3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或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以上學會課題2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經濟項目,達到預期目標,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的經濟活動,為本單位或部門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六)主持完成1項以上在全省性或全國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的本專業研究成果,或創造1個以上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推廣的本專業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七)主持完成1篇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納應用的本專業研究報告,經實踐檢驗,對相關行業、單位、部門的經濟活動有重大指導作用。
(八)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技術方面的論文或出版專著(譯著、教材),或主持完成1項已獲得采納或成功實施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行業規劃、發展規劃、政策規章、經濟決策建議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的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基層一線人員申報"基層”高級職稱可具備上述條件之二;同時,作為項目第一完成人,有1項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第十二條 正高級經濟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系統掌握并能夠熟練運用本專業的理論、方法、技巧和政策法規。
(二)熟悉本專業有關前沿理論和國內外的應用情況,對專業理論技術有創新性研究。
(三)掌握與本專業關系密切的其他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
二、工作經歷能力
(一)理論和實踐研究經驗豐富,能夠高標準完成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的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工作,提升了經濟運行水平。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團隊建設能力,擔任過經濟項目負責人,并能夠監督指導項目團隊成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起到專業帶頭人作用。
(三)具有較強競爭意識和開拓精神,完成的工作經實踐或市場檢驗有重大創新突破。
三、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專業工作或成果獲得國家級獎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省(部)級三等獎2項(前3名);或獲得市(廳)級一等獎2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前3名);或本專業省級以上學會一等獎2項以上(第1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并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學會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以上學會課題1項,并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以上學會課題2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經濟項目,達到預期目標,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為本單位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六)主持完成1項在全國性學術會議或2項以上在全省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的本專業研究成果,或創造2個以上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推廣的本專業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七)主持完成1篇獲得省(部)級以上單位,或2篇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納應用的本專業研究報告,經實踐檢驗,對相關行業、單位、部門的經濟活動有重大指導作用。
(八)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技術方面的論文或出版專著(譯著、教材),并獲得轉載或引用,或主持完成2項已獲得采納或成功實施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行業規劃、發展規劃、政策規章、經濟決策建議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經評審委員會鑒定,有理論創新或實踐創新,具有較大的學術影響力或社會影響力。
第四章 優先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經濟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七)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八)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經濟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條件、評審條件等須同時具備;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本數)。
第十五條 所有業績成果均為本專業領域內,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申報人員取得與本標準中工作業績成果層次或水平相當的業績成果,經本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可比照相應評審條件參加評審。
第十六條 本標準中"經濟項目”是指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以創造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專項工作,以及工程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等其他專業項目中的比較復雜或難度較高、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的經濟專項工作。
第十七條 本標準中"主持”是指相關證書、署名或有關文件排名第1名的人員,或領導單位、團隊開展工作,發揮專業帶頭作用的人員;"等級內額定人員”是指持有獲獎證書的人員;"主要完成人”是指全過程參與相關項目工作,并在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級以上項目前9名)的人員。
第十八條 本標準中"學術會議上交流”是指在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舉辦的學術性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上公開宣讀或報告成果(不包括書面交流),會議級別以主辦單位級別認定;"行業性會議”是指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工作會議,會議級別以主辦單位級別認定;"大中型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大中小微型企業相關劃分辦法認定。
第十九條 本標準中的"學會”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的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不包括協會、商會、促進會等非學術性社會團體以及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
第二十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經濟效益”指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不含潛在效益),以市(地)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材料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以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中"基層一線”指在縣級(含縣級市)及以下單位以及地處縣(含縣級市)域的省、市(地)直屬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基層”高級經濟師資格后,申報晉升正高級經濟師的,須先按正常評審條件取得通用的高級經濟師資格,任職時間可以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會計、審計、統計系列的中級、副高級職稱可對應經濟系列同級職稱,作為申報經濟系列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經濟專業相關職業資格可按照國家或黑龍江省相關規定對應經濟系列同級職稱,作為申報經濟系列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優秀經濟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申報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具體按照黑龍江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根據人社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有關規定,初級、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評價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今后國家有新規定,從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評價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黑龍江省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黑龍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解釋。
《黑龍江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為貫徹落實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切實推進我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制度改革,我們根據人社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研究起草了我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省人社廳主要負責起草《黑龍江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省社科聯主要負責起草《黑龍江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評價標準》起草歷時1年半時間,省人社廳與省社科聯反復溝通,召開會議集中研究,綜合考慮國家改革的總體要求,充分尊重我省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實際狀況和特點,緊緊圍繞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任務、重點領域和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并注重與現行政策的有序銜接。省社科聯通過書面問卷形式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調研,召開專題研討會,積極發動行業專家力量,充分吸收借鑒外省經驗,通過集體起草及個別溝通等多種方式推動評價標準修訂工作。疫情期間,由于不具備集中組織專家開展現場研討的客觀條件,采取政策研究和線上研討的方式,與行業專家溝通并進行反復修改完善。
省社科聯通過網絡方式征求了北大荒集團、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分行、省知識產權研究會、大慶市人社局、省民營經濟發展研究會、省城投發展研究會、哈爾濱市發展改革研究院、黑龍江大學、東北農業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等單位專家的意見,并通過他們與一線經濟人員進行了廣泛交流,專家們對申報資格(包括職業道德、能力水平、崗位履責等)、評審條件(包括項目(成果)、獎項、課題、論著、研究報告、決策建議、咨詢報告)等具體問題進行了研究討論,對各方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不斷進行修改完善。2021年4月,省社科聯召開了關于修訂《黑龍江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征求意見視頻會議,再次征求專家意見。同時與會專家對高水平論文、經濟項目(成果)、經典案例的認定等進行了研討。經過論證,專家們一致認為此稿符合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精神,評價指標系統全面、重點突出、科學合理、層次分明,符合經濟專業人員的實際,也符合我省實際,可操作性強。今年6月,省人社廳、省社科聯相關人員再次就《評價標準》進行深入研討,同時考慮與會計及審計專業評價標準間的總體平衡,做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說明
《實施方案》的起草堅持"宏觀穩定、微觀靈活”的原則,既全面承接國家改革任務,又結合我省實際進行了細化和創新。
(一)關于《實施方案》
主要包括"總體要求、主要內容、有關要求”三部分內容,其中"主要內容”是方案的核心部分,共包括"健全評價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評用銜接、強化服務監管”五項改革任務。
一是在健全評價體系方面。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參照國家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劃分,劃分工商管理、知識產權等10個專業。在現行經濟專業職稱中設置初級、中級、高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三個層級,對應職稱名稱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和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經濟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具體按照我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關系相關政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執行。
二是完善評價標準方面。根據國家《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評價標準》,建立涵蓋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和貢獻等要素的評價標準,增加創新成果、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咨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突出評價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是創新評價機制方面。綜合采取考試、評審、面試答辯、成果展示、個人述職、業績考察等多種評價方式,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副高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正高級一般采取專家評議和面試答辯的方式。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評審實行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綜合運用成果展示、個人述職、履歷分析、業績考察等多種形式。逐步探索經濟專業技術人才社會化評價。
四是促進評用銜接方面。鼓勵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和職稱評價結果,將職稱評價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薪酬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已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未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可根據內部管理和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經濟專業人才從事相關崗位工作。
五是強化服務監管方面。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及相關政策要求,加強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充分利用全省職稱管理系統及相關互聯網平臺,加強信息互通與共享,減少各類證明材料,提高評審工作效率。
同時,《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協調配合,抓好政策落實,統籌處理好改革推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二)關于《評價標準》
《評價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指導意見》中的《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及行業特點進行適當細化和創新。
一是關于"適用范圍”。經濟專業從業人員分布在事業、企業、社會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等多種經濟體制中,涉及工商管理、財政稅收、金融保險、農業經濟、旅游經濟、交通運輸、建設與房地產、知識產權等國民經濟社會各行業領域。為推動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現代經濟體系建設,在加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經濟人才隊伍建設的同時,需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及新興產業的人才支撐,不斷增加我省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因此,《評價標準》的適用范圍為"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著重鼓勵及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經濟專業人員評審經濟專業職稱。
二是關于"申報條件”。除國家已經明確的學歷、資歷、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基本條件外,增加了繼續教育、被聘時間等要求,并且建立起與相關職業資格、相近專業系列的銜接。
1.關于基本條件。主要依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第一至第三項,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履職盡責要求。
2.關于繼續教育。主要依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25號)第八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3.關于專業考試。按照人社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第十四條規定"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并通過評審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
4.關于學歷與資歷。主要依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第四項中(三)(四)相關規定,其中,將"取得經濟師或高級經濟師職稱”擴展為"取得經濟系列中級職稱或副高級職稱”。
主要考慮是:按照人社部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為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將會計、審計、統計系列的中級、副高級職稱可對應經濟系列同級職稱,經濟專業相關職業資格可根據國家或我省相關規定對應經濟系列同級職稱,均可作為申報經濟系列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建立起了經濟專業職稱與相關職業資格、相近專業系列的銜接。考慮到行文規范,此內容在附則中進行了詳細說明。
5.關于被聘時間。延續我省現行的"現有最高層級職稱在本專業崗位聘任1年以上”政策規定。
6.關于考核情況。將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情況作為晉升職稱申報條件納入評價標準,即增加"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檔次”的規定。
主要考慮:一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一般為3—5年,考核合格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最基本要求,而年度考核是最直接有效的評價方式,避免出現年度考核不合格卻可以通過評審現象。二是國家各系列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規定,各省可以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具體評價標準。三是經查閱全國各省(市)部分系列職稱評價標準,絕大多數對考核情況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如"受聘以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近三年業績考核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三是關于"評審條件”。第十一至第十三條主要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第四、五項之規定。針對經濟專業人才崗位類型多樣、專業結構復雜的特點,設定多元評價標準。評價內容包括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經濟項目,基礎設計建設項目、創造經典案例、典型模式、技術改革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行業規劃、發展規劃、政策規章、經濟決策建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專業工作或成果獲獎、高水平論文和著作、研究課題等。基本涵蓋了從事經濟管理決策、具體經濟項目實施、各類評估咨詢服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應用對策及基礎理論研究等專業領域,基本滿足不同行業、不同崗位、不同層級的經濟人才評價需求。
對創新性、標志性業績成果的認定,主要體現在實踐應用效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方面,避免簡單數量累積、低水平成果堆砌,弱化論文著作的要求,實現決策咨詢研究報告、建議獻策成果等與論文著作等效評價。主要包括:工作或研究成果,需獲得一定等級的獎勵,證明其創新水平和推廣價值;主持或參與完成的各類經濟項目,需得到成功實施、達到預期目標并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貢獻;主持或參與的研究課題,需在具體實踐中應用,證明其對實際經濟活動具有的應用價值或指導意義;創造的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需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或行業會議上交流或推廣,表明其對行業發展的引領示范作用;研究報告、項目報告、經濟決策建議等成果,需獲得采納或成功實施;論文、著作需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的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將受政府表彰的脫貧攻堅、鄉村振興、駐村工作突出業績納入職稱評審條件,激勵經濟人員扎根基層,助力龍江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
三、上位文件依據
1.人社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2.人社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3.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
4.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辦發〔2017〕56號)
5.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
6.省委、省政府印發《貫徹落實〈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發〔2016〕20號)
7.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6號)
8.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辦發〔2019〕25號)
9.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在部分職稱系列設置正高級職稱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39號)
10.省人社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社規〔2018〕12號)
11.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 25號)
12.人社部《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社部令 40號)
13.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中科院、工程院《關于開展清理"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專項行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210號)
14.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37號)
15.科技部印發《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國科發監〔2020〕37號)
16.《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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