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財稅〔2025〕4號
頒布時間:2025-04-02 15:40:32 發文單位: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財政局,航空港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稅務局,各省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管理局(中心):
現將《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稅優惠政策操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反饋。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4月1日
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稅優惠政策操作辦法(試行)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以下簡稱“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以下簡稱“查詢結果”)等相關證明材料。
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地區,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信息證明和查詢結果等信息。部門間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查詢結果與納稅人提供的紙質查詢結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查詢結果包括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有房屋產權登記查詢結果和購房合同網簽備案的查詢結果。
對于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同時有兩套及以上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但已進行購房合同網簽備案的住房,以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確定適用契稅優惠政策。
第三條 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查詢范圍。房屋所在地為市轄區的,查詢家庭成員在本市全部市轄區范圍內的房屋信息;房屋所在地為縣或縣級市的,查詢家庭成員在本縣(市)范圍內的房屋信息。
第四條 暫不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地區,納稅人應提交信息證明和查詢結果等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可按規定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的規定簽署《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并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開展日常管理,發現應當享受減免稅而未享受的,及時予以提醒;發現納稅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或承諾不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深入推進不動產登記辦稅“一窗通辦”,進一步推動部門信息共享,不斷擴大信息共享范圍,持續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