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財稅〔2025〕1號
頒布時間:2025-01-18 16:52:27 發文單位: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林業局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財政局、林業局,航空港區財政金融局,各縣(市)財政局:
為規范我省濕地恢復費征收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且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繳納濕地恢復費。
前款所稱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
二、征收標準
我省占用重要濕地的,濕地恢復費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濕地中泥炭沼澤濕地的,按上述標準3倍執行。
三、征收流程
濕地恢復費由省林業局統一征收。省林業局在占用單位依法獲得占用重要濕地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批準的占用重要濕地實際情況和征收標準,核算濕地恢復費征收金額,并向占用單位開具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繳納通知單載明占用重要濕地面積、類型、繳納標準、繳納金額等事項。占用單位應當在收到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濕地恢復費。
四、征收和使用管理
濕地恢復費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列“1030226濕地恢復費收入”科目,實行國庫集中收繳方式,省林業局通過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采用直接繳款方式收繳并對賬后,向占用單位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濕地恢復費納入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五、退付規定
占用重要濕地項目未實施且未導致濕地面積減少或者質量下降以及錯收、錯繳等其他事項需要退付的,由占用單位向省林業局提出申請,省林業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部門按程序審核、確認、辦理。
六、減免政策
因建設濕地保護和修復工程設施,濕地管理單位占用所轄濕地免征濕地恢復費。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減征、免征、緩征濕地恢復費的,從其規定。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實施。其他未盡事項依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有關規定執行。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林業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