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2024〕2號
頒布時間:2024-12-18 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水務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授權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8.5%。
二、本市冷卻取用水(含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三、本市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通知所附《天津市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執行。
四、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納稅人取用地表水,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地下水,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六、水資源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對地表水征收的水資源稅屬于市級收入,對地下水征收的水資源稅屬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區級收入。
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天津市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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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天津市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
原文地址:https://cz.tj.gov.cn/zwgk_53713/zcwjx/zcwjst/202412/t20241225_6814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