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政發〔2024〕4號
頒布時間:2024-07-17 發文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經綜合評估,省政府決定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陜政發〔2020〕12號)中的標準重新公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重新公布的內容
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是對一定范圍內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時,由政府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不包括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省級本次重新公布的內容為除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以外105個縣(市、區)上一輪征收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的平均值以及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比例。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在省政府公布標準后,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具體內容,包括區片編號、區片價格、區片范圍以及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比例等,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涉及征收集體建設用地(不含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參照同區片耕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二、落實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要求
征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市、縣、區政府務必高度重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精心組織,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扎實做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落地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和信息公開,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好工作預案,防止引發矛盾。省自然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落實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指導,在土地征收審批中嚴格對補償標準審核把關。
為便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開展,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政府委托各市(區)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定、公布當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標準,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重新公布的實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有關規定,省政府可根據實際狀況,適時對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調整。《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陜政發〔2020〕12號)同時廢止。
附件:陜西省105個縣(市、區)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平均值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表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