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4〕2號
頒布時間:2024-01-29 14:23:01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等有關規定,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實行審核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用于科研的進口儀器設備,以及其他根據財政部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實行備案管理。
政府采購范圍以外的產品涉及進口采購的,不實行審核管理或者備案管理。
二、采購人擬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準或者備案。未經核準或者備案的,不得采購進口產品。通用辦公設備原則上應當采購國產設備。
三、采購進口產品審核管理或者備案管理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備案管理同時實施。采購人應當在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建議書)時,載明本項目是否采購進口產品。如載明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交核準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
對實行審核管理的采購進口產品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進行審核,并實施監督管理。采購人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依法開展進口產品采購活動。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采購進口產品項目,財政部門不事前審核。
四、采購人申請采購進口產品核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出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核準(備案)表》(詳見附件)。申請采購進口產品核準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同時出具相應材料:
(一)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鼓勵進口的,應當出具關于鼓勵進口產品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掃描件。
(二)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進口產品的,應當出具專家論證意見和進口產品所屬行業的設區的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產品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應當出具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和裝備的,應當出具國家科技部的意見。
(三)擬采購的進口產品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的,應當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或者進口產品所屬行業設區的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申請采購進口產品核準要求專家論證的,以及采購進口產品實行備案管理的,采購人應當組織專家論證。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專家可以由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自行選定。專家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1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熟悉該產品及所屬行業情況。
采購人以及受委托組織論證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在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論證專家。
專家應當結合采購項目擬實現的目標、產品應用場景、需要滿足的技術和商務要求等,對采購進口產品必要性進行論證。采購項目目標,可以結合單位功能定位、發展目標、發展規劃等進行闡述。專家應當對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在國內是否有同類產品進行明確。如有國內同類產品的,應當對進口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在技術性能、指標參數、售后服務等方面的差異進行比較分析,不得僅以進口產品性能優于國內同類產品作為采購進口產品的理由。不得以單位意見代替專家意見。專家論證意見應當完整、明確,無歧義。專家對論證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六、對于實行備案管理的進口產品采購,采購人可以組織批量論證,在本年內采購該批進口產品時,無需逐一論證。
七、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采購人在確定采購需求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需求調查。采購人對采購進口產品必要性進行論證的同時,以論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并符合需求調查要求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八、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如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實施采購。未在采購文件中載明允許采購進口產品的,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
九、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如符合第八條規定有國內產品參與采購競爭時,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政策。
十、實施框架協議采購的項目,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階段落實。
十一、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合同履行中,采購人因產品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產品,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前提下,且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不需要重新開展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通知》(浙財采監〔2010〕51號)同時廢止。省財政廳相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