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行〔2023〕68號
頒布時間:2024-01-08 17:09:58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各市、縣(市)財政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寧波不發):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77號)相關規定精神,切實做好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難救助工作,經研究,我們制定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困難救助實施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困難救助實施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77號)相關規定精神,切實做好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難救助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寧波)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開展的困難救助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困難救助,是指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導致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難,由救助基金給予的一次性輔助救濟措施。該救助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實施,堅持公正、公平、合理、及時的原則,對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家庭可以提供一次救助。
二、困難救助的使用
(一)困難救助的申請條件
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陷入特殊困難的,可以申請困難救助:
1.屬于特困、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
2.受害人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經濟收入來源的;
3.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原因導致受害人未能獲得足額賠償的;
4.其他特殊情形。
(二)困難救助的標準
困難救助的標準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大小、家庭困難情況、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以及受害人自身過錯程度等因素。
1.受害人不負事故責任的,救助標準如下:
(1)受害人死亡、被鑒定為一級傷殘或損失達2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困難救助;
(2)受害人被鑒定為二級至四級傷殘或損失達150萬元及以上、但不足20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4萬元的困難救助;
(3)受害人被鑒定為五級至七級傷殘或損失達100萬元及以上、但不足15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困難救助;
(4)受害人被鑒定為八級至十級傷殘或損失達50萬元及以上但不足10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2萬元的困難救助。
2.受害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救助標準按不超過本條第1項情形對應標準的80%掌握;
受害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救助標準按不超過本條第1項情形對應標準的60%掌握;
受害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救助標準按不超過本條第1項情形對應標準的30%掌握。
三、困難救助的辦理
(一)告知。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受理本次交通事故訴訟的法院(以下簡稱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當事人符合本辦法困難救助申請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二)申請。當事人需要救助的,應當由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以下簡稱申請人)向辦案機關提交《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困難救助申請書》,確有困難無法提交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提出救助申請,由辦案機關記錄在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材料;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本、銀行賬戶信息、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受害人死亡證明、傷殘等級證明或實際損失的證明材料;
4.受害人家庭屬于特困、低保、低保邊緣的相關證明材料,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出具的其家庭陷入特殊困難的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審定。辦案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屬于其他特殊情形的,應當提交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會商機制商議審定,商議過程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四)反饋。辦案機關經審定予以救助的,應當及時將《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困難救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送達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辦案機關經審定不予救助的,應當將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五)發放。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困難救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一次性或者按照約定分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給申請人,同時將發放情況告知辦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
四、組織保障
相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負責告知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困難救助的相關政策,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審定困難救助的發放金額。
各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困難救助資金的日常管理和資金發放。
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對困難救助的業務開展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困難救助相關工作。
各級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推進,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門協作、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
五、附則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困難救助業務檔案以及財務會計檔案等有關資料,如有違規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