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會〔2023〕59號
頒布時間:2023-12-29 14:03:21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規范全省代理記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我們制定了《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
為規范全省代理記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以下簡稱“雙隨機”抽查),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總體要求
(一)開展代理記賬機構“雙隨機”抽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規范執法、提高監管效能、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監管責任,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代理記賬機構“雙隨機”抽查,是指財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代理記賬機構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三)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對代理記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代理記賬機構實施“雙隨機”抽查。
(四)代理記賬機構“雙隨機”抽查應堅持規范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
二、“雙隨機”抽查事項的確定
(一)省財政廳依據《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制定代理記賬行業執法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二)隨機抽查主要對代理記賬機構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1.持續符合設立條件、變更登記備案、年度備案、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等情況;
2.代理記賬業務開展情況;
3.是否存在虛假承諾行為;
4.法律法規等制度規定的其他檢查內容。
三、“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監管職責建立和維護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依據監管對象變動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二)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監管職責建立和維護代理記賬機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根據人員變動和工作需要,實施動態調整。
(三)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每年開展代理記賬機構執法檢查前,應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四)隨機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依據年度檢查計劃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查對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頻次。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且未發現問題的檢查對象,可減少重復抽查。
(五)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回避情形的,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的,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六)實施代理記賬機構執法檢查時,應嚴格遵守《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相關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
(七)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有兩名具有執法資格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檢查組組長應由具有執法資格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并可視情聘用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人員承擔輔助工作。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八)檢查組在實施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前,應當編制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工作方案,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時間、方式和實施計劃,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等。
(九)實施代理記賬機構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調取檔案、審閱材料、詢問有關當事人、組織調查問卷、分析性復核等。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問題進行延伸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依托全省“互聯網 監管”平臺開展“雙隨機”抽查的,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場錄入掌上執法系統。
(十)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對象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檢查對象的意見。被檢查對象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被檢查對象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十一)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檢查的財政部門提交代理記賬機構書面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交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檢查組在提交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并提交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十二)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復核。
(十三)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對檢查發現問題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需行政處罰的,應移交屬地同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權機關。
(十四)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后續跟蹤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違反本部門相關規定、責令改正的被檢查對象做好后續監管工作。
四、“雙隨機”抽查結果的公開
除依法依規不適合公開的情形外,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在隨機抽查任務完成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抽查情況,及時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開展跨部門聯合抽查
(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與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開展聯合“雙隨機”抽查。
(二)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前述第(十三)款的要求辦理。
六、附則
(一)省財政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等情況,結合代理記賬機構執法檢查工作需要,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二)本細則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