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行規〔2023〕5號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2日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黨委各部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自治區政府各委、辦、廳、局,自治區政協辦公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各人民團體,自治區各民主黨派: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結合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工作實際,針對《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中反饋的問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區外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第九條執行。
二、區內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仍按《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內財行〔2017〕2091號)執行。
三、各單位舉辦培訓應以在常駐地、區內開展為主,確因工作需要須在區外舉辦培訓的,要納入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經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委(黨組)會議批準后施行。
各單位要注重培訓工作的科學化、精準化,減少培訓數量,壓縮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嚴控一般性支出,一般性支出原則上只減不增。
四、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 ?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