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市監發〔2022〕122號
頒布時間:2022-04-15 發文單位: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各科研院所、各計量器具生產制造企業、省級各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各相關單位:
《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管理辦法》試行期滿,已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4月14日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管理,激發計量技術創新活力,提高計量供給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的立項、制定、修訂、批準、發布、復審和廢止。
第三條??列入市場監管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2019年48號公告)的計量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醫療衛生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尚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確有迫切需要的,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可制定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檢定規程”)。
未列入市場監管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2019年48號公告)的計量器具,尚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的,本著積極審慎的原則,可制定陜西省地方計量校準規范(以下簡稱“校準規范”)。
第四條??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的統一管理。
各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行業學會等組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開展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制修訂以及宣貫培訓等相關工作。
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主要起草單位負責已發布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有效性跟蹤和宣貫培訓的配合性工作。
第五條??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作為計量器具監督管理和技術特性評定的依據,應積極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發布的國際建議、國際文件及有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在采用中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積極采用、注重實效的方針;適用范圍必須明確,在其界定的范圍內力求完整準備;各項要求須科學合理,并充分考慮操作的可行性、公平性以及實施的經濟性。
第六條??鼓勵各類計量技術機構、社會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積極承擔或參與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研究、制修訂、咨詢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立項
第七條??省局依據陜西省經濟社會發展與計量管理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征集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建議。項目申請單位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局提出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修訂立項建議,并填報《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
第八條??省局對申報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在各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初審后,組織專家論證,進行技術評審。專家可由相關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行業學會、高校和科研院所、計量器具制造和使用單位推薦遴選。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可邀請項目申報單位現場陳述,必要時組織公開聽證。
第九條??省局在專家論證或公開聽證的基礎上擬定年度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修訂計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7天。調整修改后由省局正式發布。
第十條??對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由省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起草單位和支持經費。
第十一條?年度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修訂計劃發布后,有以下情形的,可采取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組織審定等方式予以調整,確保計劃科學合理、公開公正。
(一)因本省計量管理工作要求,急需制修訂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應予增補;
(二)因形勢變化,不宜制修訂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應予撤銷;
(三)確屬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
第三章 ?起草制定
第十二條??省局向項目主要起草單位下達《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書》(格式見附件2),明確任務完成的標準及時限要求,督促檢查檢定規程/校準規范起草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起草單位按照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 1002)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71)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形成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附件。附件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編制說明。闡明項目背景、編制工作簡況、編寫依據、與國際建議、國內外標準、規程規范等技術文件的兼容情況,對所規定的重要技術條款的依據和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以及其它應當說明的事項。檢定規程還應評估說明實施規程的風險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貫徹實施規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議。修訂項目應列出和原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主要差異情況。
(二)試驗報告。對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和通用技術要求,應用規定的檢定/校準條件、方法對其適用范圍內的對象進行試驗,用試驗數據論證其適用性。
(三)不確定度評定報告。運用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技術條件是否科學合理,應列出測量不確定度來源、類別、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給出不確定度評定示例內容,提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驗證等。
(四)應用驗證報告。提供至少兩家應用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規定的方法,對其適用范圍內的對象進行試驗的驗證結果。
(五)主要參考文獻文本以及采用國際建議、國際文件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及中譯本。
第十四條??起草單位應當將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附件,分送有關政府部門、計量技術機構、計量器具制造企業和使用單位、行業學會或技術專家等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應當覆蓋全省各相關地區。
第十五條??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在要求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反饋意見,逾期未反饋者視為無意見。如有重大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試驗數據。起草單位應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并填報《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征求意見匯總表》(格式見附件3)。
第十六條??起草單位應根據征求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送審稿及編寫說明、試驗報告、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征求意見匯總表等有關附件報送省局審定。對未采納的意見,應說明不采納的理由。
第四章 ?技術審定
第十七條?由省局組織專家對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送審稿及相關附件材料進行審定。審定一般以會議方式進行,對于工作原理和檢定/校準方法較為簡單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也可進行函審。
第十八條??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審定專家人選和專家組組長由省局確定。專家組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由計量技術機構、計量器具制造企業和使用單位、行業學會、科研院所等有關專家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關專業國家計量技術委員會委員。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檢定規程,應邀請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參加審定。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審定會議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單位組織,由專家組組長主持,主要起草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審定專家組應當審定下列內容:
(一)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內容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符合性,以及與相關國家、行業技術性文件的協調性;
(二)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文本的規范性、嚴謹性以及試驗報告、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的科學性;
(四)是否設置或隱含有限制企業合法經營或妨害公平競爭的條款;
(五)社會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會議審定原則上應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贊成、反對、棄權)表決,至少應獲得專家組總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人員贊成方可通過,并如實記入會議紀要。項目主要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應予以回避。
函審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可通過,必須附每位專家的函審意見。起草人不能作為函審專家。
第二十一條??實行專家組組長負責制。專家組每位專家在審定意見表簽定意見后,由專家組組長在《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審定意見表》(格式見附件4)上填寫會議審定情況并簽字確認審定結果。
審定意見為不通過的,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定意見對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進行修改后,由省局重新組織審定。再次審定意見為不通過的,省局予以撤銷。
審定意見為通過但需修改完善的,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對送審稿修改后形成報批稿,提交專家組組長對修改內容簽字確認,并在《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報批表》(格式見附件5)上簽署報批意見,30天內形成報批材料報送省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省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報批材料必須包含以下內容(含書面材料及電子版本):
(一)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報批稿;
(二)編寫說明;
(三)試驗報告;
(四)不確定度評定報告;
(五)檢定規范/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書;
(六)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征求意見匯總表;
(七)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審定意見表;
(八)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報批表;
(九)主要參考文獻文本以及采用國際建議、國際文件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及中譯本。
第五章 ?批準與發布
第二十三條??審核通過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以公告形式在省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30天。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組織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評估。如確需進行修改的,修改后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項目報批稿應重新公示。
第二十四條??經公示無異議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報批稿報省局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提交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審議通過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由省局統一編號、集中發布。發布前,起草人和起草單位應簽署有關知識產權《承諾書》(格式見附件6)。省局對批準發布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目錄予以公告,文本通過公開渠道予以公布。
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
第二十六條??如發生現有檢定規程/校準規范與當前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校準規范發布實施、引用文件發生重大變更,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的,相應的地方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應予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七條??省局每年組織對發布實施或距上次復審時間已經達到5年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進行復審。復審結果按照相關條款規定進行公示和批準。復審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原起草人應參加。
復審后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不需修改、確認繼續有效的,年份號不變,在文本上注明確認有效的年份;
(二)對需修訂的項目列入年度修訂計劃,原則上由原起草單位負責修訂。修訂后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順序號不變,年份號改為修訂時的年號;
(三)對需廢止的,省局公告廢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屬于科技成果。省局對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修訂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按省局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管理辦法(試行)》文件自行廢止。
附件:1.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
項目申請書
2.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范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
項目計劃任務書
3.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
項目征求意見匯總表
4.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
項目審定意見表
5.陜西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制修訂
項目報批表
6.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