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水河湖發〔2022〕33號
頒布時間:2022-06-10 發文單位:陜西省水利廳
各設區市水利(水務)局,韓城市水務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精神,落實省政府加強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任務,保障水庫安全運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陜西省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并經2022年4月 28日省水利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水利廳
2022年6月10日
陜西省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精神,落實省政府加強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水利部《小型病險水庫除 ?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型病險水庫,是指已完成大壩注冊登記總庫容大于或等于10萬立方米,小于1000萬立方米,經安全鑒定為三類壩的小型水庫。
第三條??各地應建立落實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制。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負責本轄區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落實市縣資金投入,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建設實施。
(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三)項目法人負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具體實施,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和工期完成各項建設任務
第四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安排應遵循區分輕重緩急、前期工作充分的原則,優先安排病險程度較重,下游有城鎮、人口密集村莊或重要基礎設施,一旦發生垮壩失事影響范圍廣、損失大的小型病險水庫;承擔供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產保障功能的小型病險水庫;與水庫下游經濟和生態關系密切,除險加固后效益顯著的小型病險水庫;前期工作扎實到位,地方配套資金落實,運行管護機制健全的小型病險水庫。
第五條??各地應按照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要求,統籌推進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結合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實施,建設完善雨水情測報、監測預警、防汛道路、通訊設備、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設施,落實水庫管護主體、責任和人員,健全運行管護機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條??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前期工作,所需前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壩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試行)》,組織有關單位對本轄區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大壩安全鑒定。
第八條??大壩安全鑒定中安全評價應當由具備《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規定的相關行業資質單位或水利部公布的具有安全評價能力的單位承擔,保證鑒定成果質量滿足要求。
第九條??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實施鑒定為三類壩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成果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核查意見具體指出大壩病險的內容、部位、程度等,明確大壩安全類別。
第十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直接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設計單位應針對安全鑒定成果及核查意見提出的病險問題,充分論證除險加固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根據需要補充開展地質勘察、測量等工作,保證設計質量。超出安全鑒定核查意見的建設任務,原則上不得列入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
第十一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原則上不能改變原工程規模。
除險加固設計除解決安全鑒定存在的病險問題外,還應逐庫復核解決防洪標準低、結構不穩定、滲流不安全、泄洪能力不足等問題。其中,泄洪能力復核應以保障水庫不垮壩為原則;壩頂路面應進行硬化處理;條件允許應復核加大放水設施的泄流能力。
涉及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內容的,應當與陜西省小型水庫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項目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二條??小(1)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由省水利廳進行審批。小(2)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報省水利廳備案。
項目初步設計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變更建設內容。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序,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工程防洪標準和質量標準。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條??各地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建項目法人配備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其中技術負責人應為專職人員并具備水利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執業資格
各地根據實際可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由一個項目法人負責多個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
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可通過委托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全過程咨詢等方式,引入社會專業技術力量,履行項目法人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各地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形式確定項目參建單位。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個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打捆方式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監理資質和履職能力,配備足額、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落實常駐監理人員,按規范實施監理。有多個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市、縣(區),可將監理業務打捆招標確定監理單位。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按規定及時與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供應等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各參建單位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合同責任。
第十八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原則上應在項目資金下達之日起一年內完工,并及時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方可蓄水運行。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項目建設全過程資料,加強檔案管理,同步實現檔案數字化、信息化,向省水利廳匯交立項和驗收相關檔案。
第二十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向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工程實體、其他固定資產和工程檔案資料等。
第四章 ?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對轄區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質量負首要責任,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法人和其他參建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生產措施,加強安全 生產培訓,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工期要求,按照規定編制施工度汛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嚴格執行,確保工程安全度汛。正在實施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原則上汛期應空庫運行。
第二十五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行工程質 量終身責任制。項目法人和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 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建筑物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項目法人和其他參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中省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應嚴格遵守《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優先用于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大壩穩定、滲流安全、泄洪安全、金屬結構等主體工程建設,對基本的管理設施、防汛道路等按標準從嚴控制。
第二十七條??省水利廳根據《全國“十四五”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實施方案》和中省水利發展資金年度安排,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全省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8月31日前將前期工作完備的項目聯合上報,項目須按照輕重緩急排序。
第二十八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省補助資金按照“早建早補、晚建晚補、定額補助、總額控制”的原則予以安排,中省資金按照小(1)型水庫每庫450萬元、小(2)型水庫每庫171萬元進行測算補助,項目投資超出中省補助部分由市、縣(區)分別承擔,項目投資小于中省補助標準部分由省水利廳商省財政廳調劑安排。
第二十九條??省水利廳商財政廳下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計劃。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下達本地區項目計劃。
第三十條??項目計劃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變更調整。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調整的,必須及時報經省水利廳批準。對資金下達后6個月內未開工無實際支出的資金,原則上應收回統一另行安排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及時足額落實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配套資金。
第三十二條??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陜西省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做好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并于每年6月底前上報上年度項目績效自評結果。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在完成全部建設任務后,應按照規定及時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轄區內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管理臺賬,逐庫落實除險加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及時跟蹤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完善項目信息報送機制及時在全國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及投資信息直報系統、全國水庫運行管理信息系統更新項目信息,上傳相關資料。省水利廳根據工作任務進展情況建立通報制度,并抄送市、縣(區)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設計、承建、招標代理等單位納入水利行業信用監管范圍,依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實施信用動態監管,在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開相關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將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施納入河湖長制考核體系,完善監督考核辦法。省水利廳對各地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各級應當建立健全小型病險水庫項目責任追究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落實不力的責任單位和相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