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10-28 14:09:33 發文單位:河南省財政廳
各省轄市財政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林業主管部門,有關縣(市)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
按照《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修訂<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39號)和《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76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河南省林業草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環資〔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辦法》第一條中,將“《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0〕22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0〕36號)”修訂為“《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76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修訂<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39號)”。
二、在《辦法》第四條中,增加“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將《辦法》第十六條中,將“省級財政年貼息率1%”修訂為“省級財政年貼息率不高于1%”。
四、在《辦法》第二十條中,增加“資金分配過程中,根據審計和財政監督稽核、資金使用績效和中央財政下達我省資金增減等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
五、將《辦法》第二十二條修訂為“按項目法分配的,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具體項目,預算和項目應同步下達。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范圍、要求等具體事項。補助金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年度預算和競爭性評審等情況確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