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2年1月20日 發文單位: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各省轄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交通運輸局,各縣(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河南省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全省現代綜合交通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河南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豫財建〔2020〕10號)的等文件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級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按規定執行。
附件:《河南省省級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級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河南省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全省現代綜合交通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按照《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郵政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南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財建〔2020〕10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南省省級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交通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廳通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省級留成部分、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政府債券資金等途徑安排,納入省級公共財政預算,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線公路、農村公路、道路運輸管理和道路運輸場站、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內河水運以及綜合交通等領域的財政資金。
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印發的《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1〕50號)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規劃引領、突出事權、保障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各級財政和交通運輸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交通運輸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和審核交通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根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審核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導;指導交通運輸部門開展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等。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項目管理辦法;負責編報省級交通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負責做好項目庫管理,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并下達投資計劃,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等監督管理。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分解下達、審核和撥付,做好本地區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以及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組織工作。
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專項資金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提出資金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方向
第五條 交通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一)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項目;
(二)普通干線公路建設養護項目;
(三)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項目;
(四)內河水運建設養護及船舶檢驗項目;
(五)道路運輸管理和道路運輸場站建設;
(六)交通綜合支持保障系統發展項目;
(七)省政府批準用于交通運輸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交通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指管理和使用交通專項資金的各級交通運輸(含所屬預算單位)部門,交通項目法人單位等。
交通項目法人單位指直接實施公路、內河航運及站場等交通項目建設、支撐、運營管理、使用交通專項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第七條 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項目支出,是指用于國家和省級高速公路中省級政府部門承擔的支出責任,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支出,高速公路路網技術狀況監測費用,以及還貸支出和運營維護費用,以及行業確定的省級建設養護管理支出。該項目支出安排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八條 普通干線公路建設養護項目支出,是指用于國省道新建、改建、改造、交通量調查站點建設維護、服務設施建設改造、預防養護(路面預防養護、橋隧預防養護等)、修復養護(小修保養、結構修護、功能修護、橋隧改造、安防工程、公路綠化、道班及服務設施改造等)、專項養護(災害防治工程、示范路建設、大氣污染防治、養護機械設備及交通運輸專項養護工程等)、應急養護(水毀搶通、除雪保通等),以及行業確定的其他干線公路建設養護支出。
小修保養項目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塊下達地方。應急養護項目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通過事后補助的方式,按照公路損毀情況分批次給予補助。其余養護項目支出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項目支出,是指用于全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橋梁隧道建設改造養護、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交通量調查站點建設、服務設施建設、大中修改造、水毀搶通、中心養護站、“四好農村路”建設獎補等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獎代補”方式,切塊下達地方,對于使用一般債資金以及應急、災毀修復重建等項目資金分配可采用項目法。
第十條 內河水運建設養護項目支出,是指用于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內河航道養護、船舶檢驗、庫區(水域)港航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渡口升級改造等支出。
內河航運建設項目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航道養護及船舶檢驗支出采用因素法,按照航道養護及船舶檢驗內容切塊下達地方。航道專項養護工程、庫區(水域)港航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渡口升級改造支出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和道路運輸場站建設項目支出,是指用于道路運輸場站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綜合客運樞紐站和普通公路客運站建設、貧困地區縣級客運站改造、農村物流、鄉鎮運輸服務站建設、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建設、推廣使用罐式集裝箱、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等支出,該項支出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二條 交通綜合支持保障系統發展項目支出,是指用于交通運輸科技創新、信息化和綠色交通、職業教育、運輸結構調整、區域性綜合運輸樞紐與集疏運體系專項規劃、一般性綜合運輸樞紐與集疏運體系專項規劃、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綜合交通行業管理信息化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的支出,該項支出采用項目法分配。
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別和實際情況,按照行業有關規劃,采用全額、定額或比例補助。
第十三條 交通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和分配因素,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別和實際情況,按照我省有關行業規劃或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按照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要求,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逐步通過考核數據支撐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全面實行信息化管理和監管,并作為有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和數據支撐。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建設、養護目標和任務,會同財政部門建立滿足考核需要的真實、動態、可考核的數據支撐系統。省交通運輸廳出臺相應的管理考核制度,并推動“信息系統”建設和完善工作,市縣交通運輸部門做好“信息系統”數據采集、錄入以及數據審核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做好本級投入資金的錄入以及下級投入資金的匯總。
第十五條 按照交通領域財政事權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交通發展資金重點支持省級事權,以及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中的省級分擔部分;屬于市縣事權的,原則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圍繞省委省政府交通發展戰略,省級交通專項資金可給予適當支持。
第四章 資金安排和下達
第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中期財政規劃編制的有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交通運輸綜合規劃或專項規劃等,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交通專項資金項目庫。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交通專項資金預算資金規模、項目具體補助標準,以及建設任務考核因素等,核定各類項目支出安排金額,提出年度資金安排建議,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及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 除應急救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等有特殊要求的專項資金外,省交通運輸廳要在年初預算編制階段,按照要求的比例將專項資金細化到市縣或省級項目單位,并在年度預算批準后規定時限內,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并報省財政廳;已細化到市縣的項目資金,要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規模要求,提出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的具體安排建議并反饋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結合預算安排情況和省交通運輸廳提供的資金分配建議,將項目資金及時分解下達到市縣財政部門或省級項目單位。
第十九條 各市縣收到資金后,應加快資金支付進度,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分解撥付到位,加快項目實施,避免項目資金結余結轉或挪作他用。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資金下達后,如因項目變更、停(緩)建、中止或撤銷等情況需要對交通發展專項資金進行調整,應由同級交通運輸部門聯合財政部門逐級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請,由省交通運輸廳匯總(含省級項目)審核并于9月30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預算調整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對確需調整的資金,向市縣或省交通運輸廳下達資金調整文件。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交通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預算項目政策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等 6個辦法的通知》(豫財預 〔2019〕176號)《河南省省級預算績效運行監控管理辦法》(豫財效 〔2020〕8號)《河南省省級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豫財效 〔2020〕10 號)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交通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項目(個人)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交通運輸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交通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有關債券資金、直達資金以及涉農整合資金等國家、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要求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期限為五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