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2022〕8號
頒布時間:2022-07-01 17:58:17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天津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9〕11號)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要求,我們修訂了《天津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
天津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9〕11號)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下簡稱礦業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辦法申報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收入的40%上繳中央,60%繳入市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質調查、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礦產資源保護及綜合利用等項目支出,依法納入市規劃資源部門預算,由市財政部門予以保障。市規劃資源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參加項目的論證遴選工作。
第五條 ?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核定應繳費款,將相關信息納入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
?
第二章?征 ?收
?
第六條 國務院和市、區規劃資源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礦業權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礦業權范圍跨區的,其出讓收益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商市稅務部門共同確定征收機關。
第七條??本市新出讓礦業權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確定。
國家規定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競爭出讓礦業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不得低于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協議出讓礦業權,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市場基準價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條件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第九條??探礦權增列礦種以及采礦權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征收出讓收益。已取得的采礦權到期需要延續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根據剩余資源儲量,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征收。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通過出讓金額的形式征收。
第十一條??我市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一次性征收。
第十二條??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三條??探礦權人未按法規規定或者出讓合同約定開展勘查工作的,已繳納的探礦權出讓收益依法規規定或者出讓合同約定處置。
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當繳清礦業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和破產清算等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按照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
第三章?繳 ?款
?
第十四條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依據出讓合同進行費款核定,并將合同、繳費期限等費源信息推送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依據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推送的費源信息開展征收工作。礦業權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和繳款期限,申報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十五條??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4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1030714項)科目下“礦業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資金占用費和滯納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第十六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收繳按照我市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工作實施方案等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礦業權出讓收益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經稅務部門審核并商有關財政、規劃資源部門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財政部門和規劃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第四章?附?則
?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