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2022〕12號
頒布時間:2022-12-09 17:15:04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于印發《天津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津財規〔2022〕12號
有關金融機構、民貿民品企業:
為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需要,促進民族地區貿易發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應,加強和規范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民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22〕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我們對《天津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引導支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津財教〔2019〕55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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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 ???????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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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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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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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落實國家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以下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加強和規范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民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22〕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是指為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需要,促進民族地區貿易發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應,對民族貿易企業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以下稱民貿民品企業)用于開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流動資金貸款給予的貼息補助。
貼息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下達我市的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引導支持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市財政視情可以統籌安排部分自有財力,與中央引導資金一并作為貼息資金,支持我市落實國家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
第三條?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實施至2025年。實施期限屆滿將按照國家政策要求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民貿民品企業的認定和民貿民品貸款政策隨國家民貿民品政策調整。
第四條?貼息資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注重普惠,管理規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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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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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天津市建立民貿民品貸款貼息部門協調機制,貼息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負責管理。
第六條?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貼息資金審核、撥付、監督的組織協調等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制定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
(二)做好貼息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預算后30日內,根據市民族宗教委的資金申請及時履行撥付手續,并抄送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財政部天津監管局;
(三)組織指導市民族宗教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七條 市民族宗教委負責民貿民品貸款貼息項目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認定我市民貿民品企業,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按規定審核匯總上報我市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相關數據及政策實施情況,并對上報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定期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條件、評審原則和方法等要求,牽頭組織項目申報、評審,負責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以及貸款規模、用途和期限等進行審核,對相關資料進行登記和存檔,并根據評審結果出具審核意見;
(三)負責項目庫管理,申報貼息資金績效目標,提出項目經費預算安排建議,根據市財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審核確認的分配結果,及時將貼息資金撥付企業,總結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支持生產效果及新需求;
(四)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組織項目驗收等,對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落實情況實施監督,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八條?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負責督促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貿民品企業發展等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定承貸金融機構范圍;
(二)配合市民族宗教委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以及貸款規模、用途和期限等進行審核;
(三)配合市民族宗教委出具正式審核意見。
第九條 承貸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為開展民貿民品貸款的具體經辦機構,除財務公司外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均可納入民貿民品貸款的承貸銀行范圍,負責為符合條件的民貿民品企業發放貸款,做好貸前調查和貸款申請的核實工作,對貸款用途和期限進行審核確認,加強企業貸后管理。
第十條?民貿民品企業為經過國家民委備案的、且注冊地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是貸款貼息項目的承擔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據實、完整編報項目申報材料;
(二)嚴格貼息資金支出管理,對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及時按要求報送有關情況;
(四)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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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貼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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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的貸款包括民族貿易貸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貸款。
(一)民族貿易貸款。市級民族貿易公司承擔特定民族貿易供應任務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貸款。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
市級民族貿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按照國家民委和市民族宗教委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民貿民品貸款按照貸款本金金額不高于2.88%的水平安排財政貼息。每年結合我市民貿民品貸款規模、貼息資金規模等因素,由市民族宗教委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在貼息上限范圍內確定我市貼息率。
企業申請貼息金額=該企業貸款本金金額×貼息率×貼息天數/360。
貼息天數為該筆貸款在當年計息天數,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給予貼息。
第十三條?注重普惠性,單戶民貿民品企業每年貼息金額不超過150萬元。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貼息金額超過150萬元的,以150萬元為上限申請貼息。
貼息資金實行總額管理。若全市貼息資金申請總額小于年度貼息資金預算金額,則擬貼息金額按審核后的申請貼息金額核定。
若全市貼息資金申請總額大于年度貼息資金預算金額,則按比例貼息,即:擬貼息金額=該企業申請貼息金額×年度貼息資金預算金額/全市貼息資金申請總額。
第十四條 民貿民品企業貸款貼息不得與其他貼息政策疊加申報、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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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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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民貿民品企業與承貸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就貸款利率自主協商。貸款合同簽訂后10日內,民貿民品企業應分別向市民族宗教委及注冊地民族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市民族宗教委按照國家民委相關要求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評審原則和方法、指標及分配標準等,并牽頭組織申報、評審。
第十七條?各民貿民品企業按規定向市民族宗教委提出貼息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項目資金申請書、注冊地民族工作部門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書面審核意見、民貿民品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貸款合同復印件(審核原件)、貸款發放憑證、結息憑證、收款賬戶信息等。
第十八條?市民族宗教委建立民貿民品貸款檔案,會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以及貸款規模、用途和期限等進行審核,可以按照申報指南明確的評審原則和方法,組織第三方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市民族宗教委會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向市財政局提出具體貼息建議方案,市民族宗教委依據市財政局審核確認的貼息方案,及時將貼息資金支付給民貿民品企業,貼息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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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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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履行貼息資金審核、撥付義務,加強貼息資金監督和管理。
市民族宗教委對民貿民品企業貸款貼息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承貸金融機構開展民貿民品企業貸款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加大協調力度。
第二十一條?貼息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市民族宗教委按照我市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編制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和部門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和信息公開。市民族宗教委可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應嚴格審核民貿民品企業申請,根據國家民委、中國人民銀行對民貿民品企業貸款的相關規定加強對民貿民品企業和承貸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對相關基礎檔案及申請資料,及時進行登記和存檔。對不符合民貿民品企業要求的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
第二十三條?民貿民品企業應按時申請貼息資金,并對申報真實性負責,嚴格按規定使用貸款,按照國家和我市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對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和存檔,積極組織民族特需商品生產,推動民族貿易發展,滿足少數民族生產生活需求,依法經營,按照國家和我市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貼息資金形成的結轉結余,按照國家及我市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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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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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引導支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教〔2019〕55號)同時廢止。本市已有相關政策與本實施細則內容不相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