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庫〔2021〕40號
頒布時間:2021-09-18 16:05:10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各有關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天津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208號),結合我市實際,天津市財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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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財政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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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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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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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天津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以下簡稱服務費)計付管理,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支付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財庫〔2016〕208號),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是指市財政局按照《天津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管理辦法》(津財庫〔2014〕9號)等文件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辦理市級單位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服務費,是指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規定,根據代理銀行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量和執行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情況,按年度計算并支付給代理銀行的各項費用總稱。
第四條??服務費按照代理銀行提供的服務項目、業務量以及年度綜合考評結果進行綜合計算。
第五條??計付服務費的項目包括賬戶服務、結算服務、現金管理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培訓等五類(附件)。計付標準參照《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財庫〔2016〕208號)明確的標準制定。市財政局將根據實際執行情況以及遇有財政部調整服務費計付項目和標準時,適時調整計費項目和標準。
第六條??每年1月,代理銀行根據本行上年實際發生的賬戶服務、結算服務、現金管理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培訓業務量,按照規定的計付標準計算有關費用,并于1月15日前(節假日順延)報市財政局。
第七條??市財政局根據年度綜合考評確定的代理銀行服務質量等級,在按業務量計算的服務費總額基礎上,按照上下15%的浮動比例,核定最終應支付各代理銀行的年度服務費金額。
第八條??代理銀行服務費核定后,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的資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協議》有關條款規定,于每年4月10日前將服務費統一支付給各代理銀行。
第九條??代理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不得虛報業務量,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計付標準計算費用,不得向預算單位收取超出本辦法規定計付標準的單位零余額賬戶結算服務費。
第十條??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的服務費(手續費)仍按照《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庫〔2015〕127號)規定執行。2021年服務費(手續費)計付工作完成后,上述文件相應廢止。
附件:天津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