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年9月1日 發文單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江西省資源稅適用稅率方案的決議
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關于江西省資源稅適用稅率方案(草案)》。會議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江西省資源稅適用稅率方案(草案)的審查報告》,決定批準《江西省資源稅適用稅率方案》。
江西省資源稅適用稅率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結合我省實際,江西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稅收減免等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江西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征收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按《江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今后江西省新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原礦具體適用稅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明確的稅率幅度的中值確定;選礦具體適用稅率根據平均選礦回收率計算確定,其中金屬礦產為原礦稅率的50%、非金屬礦產為原礦稅率的80%。
二、江西省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資源稅稅目中,砂石、石灰巖實行從價計征,其他粘土、地熱、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3個月應繳納的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對共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10%減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對低品位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五)納稅人開采尾礦,對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
五、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