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7]第6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相關規定,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并在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根據上述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金稅三期系統的部署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報送財務報表時,其所適用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的附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審計報告等附列資料應一并報送。
納稅人只需要向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一方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列資料,由受理機關對涉稅資料一次采集、按戶存儲,供雙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報送。
納稅人應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列資料。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或者報送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補正報送。對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納稅人、以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將根據財務會計報表管理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不定期調整更新財務會計報表,并在青島國稅、青島地稅門戶網站發布。
特此通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