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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國稅系統各單位(不發車購稅分局、天津稅校),各地方稅務局,各區科委: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規范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定范圍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范圍:稅務機關與企業對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存在不同意見的研發項目,不包括企業承擔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
二、鑒定管轄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各區國、地稅局轉請同一行政區(功能區)科技部門對異議項目實施鑒定工作。市國稅、地稅局直屬局和稽查局轉請企業實際經營地行政區(功能區)科技部門對異議項目實施鑒定工作。
三、鑒定內容
(一)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研發項目是否屬于《通知》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二)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研發項目的研發費用是否屬于《通知》規定的歸集范圍;(三)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研發項目的人、財、物投入是否合理。
四、鑒定發起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同級科技部門進行鑒定,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一)《天津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申報項目鑒定申請表》(附件1);(二)企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三)企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四)企業《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五、鑒定組織
科技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天津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申報項目鑒定申請表》和有關附件材料,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件要求,組織專家組進行鑒定,并有權要求企業補充完善有關資料。稅務機關可以派員參與,就有關疑問向專家質詢。
鑒定專家組一般由3至5名技術專家、至少一名財務專家組成。鑒定專家一般從市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應具備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熟悉鑒定項目的內容以及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并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申請鑒定項目的知識產權應在鑒定中受到保護,參與鑒定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區政府做好對鑒定工作的領導及經費落實,鑒定費用由科技部門通過專項經費列支。
六、出具鑒定意見
科技部門根據專家組鑒定結果,自稅務機關提交鑒定資料起30日內出具一式兩份的《天津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意見書》(附件2),一份由科技主管部門留存,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鑒定意見作為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參考依據。
七、鑒定意見的復核
主管稅務機關對科技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存在異議的,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會同市科委研究,市科委可組織專家對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復核意見經三部門議定后執行。
八、執行時間
本通知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津科政〔2009〕4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天津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申報項目鑒定申請表
2.天津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意見書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