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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工資 等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為了統一和規范全省稅收政策執行標準,本著注重實際、公平稅負的原則,經研究決定,在國家稅務總局下文明確之前,取暖費、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口徑暫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并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由于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對于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目標責任考核工資、獎勵工資、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納稅人取得的取暖費可按照取暖期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本公告自2017年2月2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