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7-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現將《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30日
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和《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除企業、扣繳義務人、自然人之外的其他類型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管理和應用等活動。
第四條 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稅務機關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協作機制,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的聯動應用。
第二章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收集。
第七條 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以及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八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省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月采集。
第九條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稅務管理系統中暫缺的信息由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申報采集;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從稅收管理記錄、國家或地方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條 稅務內部信息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
第十一條 外部信息主要通過稅務管理系統、國家和地方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第三章 納稅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評價指標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齊全的從10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外部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十四條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下以簡稱定期定額戶),定額在起征點(含)以下,且未領用發票的;
(二)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第十五條 納稅人有本辦法規定直接判D情形的,不受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范圍,且直接判為D級。
第十六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評價年度內非正常原因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四)定期定額戶評價年度內申請停業累計3個月(含)以上的。
第十八條 辦理納稅申報后稅款繳納期限已滿或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至評價年末仍未繳納的,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B級(含)以上。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個體工商戶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5萬元以上的、其他類型納稅人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決定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黑名單”系統的;
(九)采取虛假注銷、虛假停業方式逃避納稅義務的;
(十)采取虛假注銷方式逃避納稅義務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虛假注銷后,至虛假注銷行為被依法處理前,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
(十一)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
(十二)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省級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四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
第二十一條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每年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其他方式,向做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做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
納稅人因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解除的,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其他方式,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評。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五章 納稅信用評價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年度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
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該D級記錄不保留到下一評價年度。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當期的納稅信用實行動態記錄,記錄周期為一個月。
對納稅人當期發生需加、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情形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及時記錄,并按月累積生成動態納稅信用記錄。
第六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和動態納稅信用記錄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且當期動態納稅信用記錄70分(含)以上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規定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根據納稅人需求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
(五)連續三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的,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協助辦理涉稅事項;
(六)出口企業可評為出口企業管理一類;
(七)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供稅收、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講座;
(八)根據聯合激勵協議,將A級納稅人名單提供給相關部門,建議在金融信貸、審批簡化、資金扶持、評先評優、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激勵;
(九)對評為A級的涉稅中介機構,建議相關行業協會給予表彰、評優評先等激勵;
(十)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且當期動態納稅信用記錄70分(含)以上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或當期動態納稅信用記錄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進行不定期預警提示,依法采取發票驗舊供新、限量供應發票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或當期動態納稅信用記錄不滿40分的、當期有直接判D級記錄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或依法停供;
(三)加強出口退(免)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一般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根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協作機制,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動態納稅信用記錄及具體的涉稅失信行為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出國(境)證件辦理、享受政府公共服務、財政獎勵、新居民待遇、信用評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至下一個評價年度,且第三個評價年度不得評價為A級;
(八)對涉稅中介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建議相關部門在其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政府采購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建議相關行業協會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
(九)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