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7-03-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稅收減免管理辦法》,進一步做好我省地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工作,現將《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予以發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17日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稅收減免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稅收減免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減免,是指地稅機關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特定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地方稅收減免管理工作。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辦理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減免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地方稅收減免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及縣級以上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實施。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地方稅收減免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核準類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地稅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要地稅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第六條 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核準材料,經依法具有核準權限的地稅機關按照規定核準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者雖申請但未經依法具有核準權限的地稅機關核準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減免。
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報備手續。
第七條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第八條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或者采用欺騙手段享受減免稅,或者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地稅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地稅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章 核準類稅收減免
第九條 納稅人申請核準類減免稅,應當在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報送相應的材料。
納稅人對報送的減免稅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地稅機關對納稅人所提出減免稅申請的受理,應當根據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核準后執行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減免稅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更正。
(三)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書)》,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補正。
(四)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更正或者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地稅機關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后,應按照辦理流程進行審核、研究,根據以下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地稅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
(二)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作出文書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地稅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各稅種單行法規另有明確規定減免時點的,按照相關稅種單行法規執行。
審核期限不包括申請人重新更(補)正事項的時間。
地稅機關作出減免稅核準決定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稅收減免核準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地稅機關作出減免稅不予核準決定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核準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不予核準的理由和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的材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負有真實申報的責任。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下達之后,所享受的減免稅應當按規定進行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地稅機關書面報告,地稅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質重新進行審核。
第三章 備案類稅收減免第十五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實施應按照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進行。納稅人可以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納稅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期后15日內提交報備材料進行備案。
單稅種管理辦法對減免稅備案時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納稅人隨納稅申報表附送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備案的,應當按照地稅機關的要求報送以下材料:
(一)列明減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二)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的材料;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要求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地稅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減免稅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更正。
(二)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書)》,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提交全部更正或者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書)》,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
(四)減免稅備案項目,不屬地稅機關備案范圍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八條 地稅機關應當對備案的減免稅材料進行收集、錄入,納稅人在具備減免稅資質期間,備案的減免稅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
第十九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負有真實申報的責任。
第二十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所享受的減免稅應當按規定進行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地稅機關書面報告,并相應調整享受減免稅狀態。
單稅種管理辦法對享受減免稅備案情形發生變化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稅收減免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將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中,建立減免稅監督管理跟蹤反饋、案卷評查、層級監督等制度,建立稅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定期對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完善減免稅工作機制。
地稅機關應當收取、整理、歸檔各類減免稅資料,建立減免稅資料案卷(包括紙質案卷和電子案卷)并妥善保管,按照業務規范在征管信息系統中進行規范操作,實現留痕管理。上級地稅機關應定期對案卷資料進行評查。
上級地稅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定期跟蹤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責任的情況,以及地稅機關對各類減免稅事項的核準和備案工作情況,將發現的問題及時推送、整改、反饋。
第二十三條 稅源主管地稅機關及工作人員,應在日常管理中,及時跟蹤反饋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地稅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減免稅;
(三)納稅人是否存在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騙取減免稅的行為;
(四)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
(五)減免稅有規定減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稅收減免;
(六)是否存在納稅人應經而未經地稅機關核準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七)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按時正確申報。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級地稅機關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跟蹤反饋工作, 由減免稅優惠政策業務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可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跟蹤反饋的主要內容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所有內容外,還應包括:
(一)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是否停止其繼續享受稅收減免,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地稅機關在納稅人首次減免稅備案或者變更減免稅備案后,是否及時開展后續管理工作,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政策適用錯誤事項,是否告知納稅人進行變更備案。
(三)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是否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和縣級以上地稅機關稅收減免監督管理的案卷評查工作,應依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要求,按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閩地稅〔2014〕164號),由督察內審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上一級單位可對下一級單位的案卷評查工作進行統籌歸并。
第二十六條 上級地稅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地稅機關減免稅管理工作的監督,并將監督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在組織開展執法督察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減免稅后續監管的相關督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合理劃分減免稅管理職責,充分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將有限的征管資源配置于稅收風險或稅收集中度高的減免稅事項或納稅人,實施“規范化、專業化、差異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稅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材料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上級地稅機關對減免稅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托納稅人所在地的縣級地稅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因地稅機關的責任核準或核實錯誤,造成納稅人多繳或少繳稅款,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地稅機關越權減免稅的,除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地稅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后,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享受稅收減免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相關減免稅審批材料負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在納稅人首次減免稅備案或者變更減免稅備案后,應及時開展后續管理工作,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政策適用錯誤的告知納稅人變更備案,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