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
頒布時間:2016-1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我省境內代開增值稅發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除外)且應納稅所得額無法準確計算的,按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預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