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2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全省實際,聯合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1日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第三條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完善會計核算,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第五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聯合開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定期召開聯系會議,及時溝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共同協商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基本一致。
第二章 核定范圍
第六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條 下列納稅人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及其成員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不包括僅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三章 核定方式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第十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上述公式中的"收入總額"為納稅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應稅收入額" 等于收入總額減去符合法律法規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第十一條 不能按照第九條規定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四章 應稅所得率
第十三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依據主營項目所屬行業劃分,主營項目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按照應稅收入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以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
(二)按照成本費用支出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以所有經營項目中成本費用支出額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
(三)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等合理方法推算或測算核定的,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核定程序,結合不同行業、區域分布、經營規模等因素確定:
行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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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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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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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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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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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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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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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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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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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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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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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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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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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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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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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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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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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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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第五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原則上應在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特殊情況下可延至6月底前。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六章 申報納稅
第二十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不進行匯算清繳,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