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7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進一步深化國、地稅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按應稅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經營收入×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見附表)
二、經營收入是指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內實際收入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經營額。
個體工商戶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三、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在個體工商戶營業額核定、調整過程中,可相互參考核定結果。
四、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營業額20%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營業額。
五、對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個人暫按現行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公告。
六、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蛾P于調整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征稅方法的通知》(津地稅個所〔2011〕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應稅所得率表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