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7-0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是指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國稅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
本公告所稱辦稅人員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納稅人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涉稅事項范圍,包括:
(一)首次到國稅機關辦理登記信息補錄或設立稅務登記;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停業、注銷及非正常戶解除;
(二)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三)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含領用經營地發票)、發票代開(含臨時性代開、異地代開)、發票真偽鑒別等發票類業務;
(四)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
(五)開通網上辦稅(含移動辦稅、自動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據信息維護;
(六)縣(市、區)以上(含)國稅機關認為需要實名辦稅的其他事項。
三、辦稅人員實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授權委托書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信息等。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四、實名辦稅實施后,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由實際辦理涉稅事項的辦稅人員本人攜帶以下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進行實名身份信息核實和采集。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具體為: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經納稅人授權的其他人員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納稅人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采集過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已被采集的身份證件原件。
五、屬于下列類型的納稅人,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也應當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一)已登記注冊的納稅人身份信息失真的;
(二)被國稅機關列為重點監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的;
(三)被國稅機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
(四)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
(五)縣(市、區)以上(含)國稅機關認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身份信息的。
納稅人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應當在國稅機關告知后,及時到國稅機關辦理身份信息采集。
六、江西省國稅系統各辦稅服務廳受理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涉稅事項申請時,首先應當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比對和確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通過比對、確認的,繼續辦理業務;未通過的,應當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經比對、確認后辦理。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平臺增加手機驗證環節,納稅人辦理實名辦稅涉稅事項時,網上辦稅服務平臺提示“需要獲取手機驗證碼”并顯示已在國稅機關登記過的手機號碼列表,辦稅人員選擇其中一個手機號碼獲取驗證碼,并將該手機號碼收到的驗證碼填入驗證碼輸入框進行驗證,驗證通過的,繼續辦理業務。
七、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攜帶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證件和資料的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涉稅事項,國稅機關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日辦理事項,之后辦稅人員需要及時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5月1日起,國稅機關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涉稅事項。
八、國稅機關在采集、比對和確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條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未按照國稅機關告知要求采集身份信息的,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涉稅事項。
九、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者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實名辦稅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納稅人授權、稅務代理人代理權限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應當及時辦理辦稅人員信息維護。
十、江西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十一、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簽署誠信納稅承諾書。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
2.誠信納稅承諾書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1
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
×××國家稅務局:
茲委托 ×××(身份證件號: )到國稅機關按照本授權委托書授權范圍辦理××××××××(納稅人名稱)的涉稅事項。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諾嚴格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
授權范圍:
1.全權授權。
2.一般授權 .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備注:
1.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選擇全權授權或一般授權;選擇一般授權的,應當列明具體授權事項。
2.如無特殊約定,本授權委托書委托事項,從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之日起生效,從委托人到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終止。
3.本授權委托書授權事項發生變更的,委托人應當及時到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由委托人承擔相關法律后果。
附件2
誠信納稅承諾書
為踐行誠信納稅,共建誠信社會,特向國稅機關承諾如下:在辦理各項涉稅事宜中,將秉承善意真誠、恪守誠信原則,遵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對稅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承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年 月 日
備注: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為辦稅人員的,僅需簽署《誠信納稅承諾書》,其他辦稅人員需簽署《誠信納稅承諾書》并提供《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