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1-01-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wù)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xì)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然人出租房產(chǎn)和出售住房,向稅務(wù)機(jī)關(guān)申請代為開具發(fā)票,未提供合法、準(zhǔn)確的成本費(fèi)用憑證,不能準(zhǔn)確計算應(yīng)納稅所得額的,其應(yīng)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體核定項目及核定征收率見附件)。核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青島市地方稅務(wù)局
2017年1月24日
(對系統(tǒng)內(nèi)只發(fā)電子文件)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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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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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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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宅(含商住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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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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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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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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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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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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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3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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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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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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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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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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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nèi)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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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3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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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zhuǎn)租住宅(含商住兩用)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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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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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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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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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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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3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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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zhuǎn)租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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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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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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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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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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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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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3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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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轉(zhuǎn)讓已購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經(jīng)濟(jì)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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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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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zhuǎn)讓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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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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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均不含本數(shù),“以內(nèi)”含本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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