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2-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營改增后國、地稅發票銜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192號)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各地稅務機關不得再印制發票。為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稅收征管工作有序開展,國、地稅發票管理有序銜接,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決定,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