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1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區)地稅局、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及派出機構,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6〕17號),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09條及《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經研究,現將2017年我省地稅部門按期(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征收的各項地方稅收及社會保險費等規費申報繳納期限明確如下:
月份 |
各項地方稅費申報繳稅期限 |
法定假期說明 |
1 |
1-16日 |
元旦:1月1日至2日(1月份放假2天不順延), 15日為公休 |
2 |
1-15日 |
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2月份放假2天不順延) |
3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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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8日 |
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
5 |
1-15日 |
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不順延) 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不在申報期內) |
6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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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7日 |
15-16日為公休日 |
8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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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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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23日 |
中秋節、國慶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 |
11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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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5日 |
其他專項納稅申報期限,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車船稅申報,涉及按次的土地使用權轉移、房產權屬轉移申報,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央屬行業企業社保費申報,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等,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請各單位根據上述申報納稅期限的規定提前做好稅收征管、納稅服務和辦稅公開工作。今后納稅申報期限如有調整,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告知納稅人。
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與省局(征管處)聯系。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