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稅[2016]25號
頒布時間:2016-07-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直有關部門:
國務院決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精神和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資源稅改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目稅率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粘土、砂石等個別實行從量計征資源稅的礦產品為銷售量。我省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原則上采取從價計征方式征收資源稅,以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原礦或精礦)作為征稅對象,暫按2.5%的征收率征收資源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關于銷售額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準確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扣除的憑據一律以真實、合法、有效的發票所載金額為準。
三、關于換算比或折算率根據我省目前礦產資源銷售實際情況,我省鐵礦的換算比暫定為1.8.金原礦的換算比暫定為1.3,金精礦的換算比暫定為1.15.對我省未明確換算比或折算率的其他礦產品,征稅對象確定為精礦的,銷售原礦暫按換算比1.4計算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確定為原礦的,銷售精礦暫按折算率80%計算繳納資源稅。
四、關于應納稅額(一)征稅對象為原礦的1.納稅人開采原礦對外銷售的,以原礦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原礦銷售額×適用稅率2.納稅人將自采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以精礦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精礦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二)征稅對象為精礦的1.納稅人生產精礦對外銷售的,以精礦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精礦銷售額×適用稅率2.納稅人將自采原礦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礦銷售額乘以換算比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適用稅率(三)征稅對象為金錠的1.納稅人生產金錠對外銷售的,以金錠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金錠銷售額×適用稅率2.納稅人開采金原礦并直接對外銷售的,以金原礦銷售額乘以金原礦換算比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原礦銷售額×金原礦換算比×適用稅率3.納稅人生產金精礦并直接對外銷售的,以金精礦銷售額乘以金精礦換算比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應納稅額=金精礦銷售額×金精礦換算比×適用稅率五、關于資源稅優惠政策對煤炭生產企業在采煤過程中,為保護礦井安全和生產安全,對瓦斯礦井抽采利用的煤層氣,免征其資源稅。
六、關于實施時間1.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2. 已實施從價計征的資源品目(煤炭、天然氣等)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仍按原辦法執行。
附件:山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