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8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5-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現就我省電信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稅務登記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移鐵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統稱浙江省電信企業)為獨立核算的納稅人,其下屬各分公司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規定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增值稅征收管理
?。ㄒ唬┛偡謾C構增值稅繳納辦法
1.浙江省電信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附件1)提供電信服務、其他應稅服務和貨物銷售(含修理修配,下同)業務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2.分支機構的預征率。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收款)×預征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0.8%;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稅服務業務增值稅暫停預征,后期根據該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再恢復預征;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3%;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2%;中移鐵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稅服務業務的增值稅預征率為2%.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接受方和本總機構、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預收款為分支機構以銷售電信充值卡(儲值卡)、預存話費等方式收取的預收性質的款項。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預收款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預收款。
?。ǘ┠甓惹逅阏憬‰娦牌髽I匯總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年度清算。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倷C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總機構應當計算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業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并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 年度電信企業年度清算表》(附件2), 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應將《 年度電信企業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省國家稅務局。計算公式為: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業務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為總機構年度內每季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
三、發票領購浙江省電信企業總機構和市級分支機構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均應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領購手續,縣(區)級分支機構需要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可以由市級分支機構統一領購。
四、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電信企業縣(區)級分支機構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市級分支機構按規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市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核對無誤后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市級分支機構應建立健全縣(區)級分支機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關資料報備浙江省電信企業應于每月月底前將所屬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增減變動情況(名稱、所在地、開業時間等)分別報送省國稅局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未發生增減變動的,無需報送相關資料。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浙江省電信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浙國稅發〔2014〕9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浙江省電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名單
2.年度電信企業年度清算表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