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0日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精神,以宜春市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度非私營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及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公告如下:
1.按宜春市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度城鎮非私營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100元的3倍的12%的幅度為口徑計算,宜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2196元/月;
2.按宜春市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度城鎮非私營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100元的3倍的4%的幅度為口徑計算,宜春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為732元/月;
3.以上標準自2022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及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2021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