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公告2020年第8號
頒布時間:2020年8月27日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規定,現將我省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二、廢止《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修改)。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