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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理企業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激發企業市場競爭活力,規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5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企業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不遲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經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屬于清單申報的,應填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并按25號公告的規定歸集相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應填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連同25號公告所列舉資產損失類別的證據材料一并報送主管地稅機關。
三、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照57號公告的規定申報扣除。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時,屬于清單申報的,應填列《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附件1)報送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并按25號公告的規定歸集相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應填列《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附件1)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附件2),連同25號公告所列舉資產損失類別的證據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四、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五、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扣除。
六、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
1、政策解讀.doc
2、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xls
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