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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退(免)稅 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支持外貿穩增長,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要求,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決定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可確定為試點企業: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且向主管國稅機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案;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的企業在進行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不再需要報送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通過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或其他途徑,向主管退稅機關提供經數字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規定應向主管退稅機關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資料,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出口企業可登錄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下載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無紙化企業配置操作說明。
三、主管國稅機關依法進行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時需試點企業提供紙質憑證的,試點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四、在試點過程中,主管國稅機關發現試點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試點資格。
本公告自 2017年 10月 1日 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