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規[2017]3號
頒布時間:2017-08-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等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精神,繼續實施對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限額標準通知如下:
一、按照財稅〔2017〕46號文件規定,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 6000 元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按照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ㄒ唬Τ帧毒蜆I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5200元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確定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限額標準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85號),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按現行政策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