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函[2017]56號
頒布時間:2017-10-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制定了《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減免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樣式)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0月10日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減免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減免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各分局于納稅人納稅申報享受優惠的當月受理納稅人減免個人所得稅備案手續。
二、受理資料(一)《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和復印件);(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三)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一)各稅務分局窗口受理;(二)核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核對一致后原件交還納稅人;(三)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錄入;(四)打印系統內生成的《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樣式)》(見附件)一式兩份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一份歸檔,一份交還納稅人。
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六、后續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稅人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終止其備案資格并追繳已減免的稅款。
附件下載: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