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2017]第7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市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費用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8號)及《關于〈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津地稅個所〔2009〕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關于《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