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地方稅務局[2017]第5號
頒布時間:2017-09-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1998〕6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區契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契稅納稅期限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7年 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