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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公告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員工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以下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海口、三亞、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高級管理人員1690元/人/月,其他人員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縣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高級管理人員1000元/人/月,其他人員600元/人/月。
二、企事業單位員工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務費用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適用的單位范圍是:進行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業單位。
本公告適用的人員范圍是: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所確定的人員。
四、本公告第一條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本級企業或社會組織中擔任高管職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等;由省委、省委組織部以及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任命的黨委班子成員。
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中除了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事業單位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標準的公告》的解讀
為了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扣除問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了《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我局已出臺《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交通補貼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1號),明確了黨政機關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此后,納稅人的呼聲很高,紛紛咨詢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何時才能出臺。為進一步公平稅負,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我局出臺了企事業單位的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對象本公告適用的單位范圍是:進行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將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本公告適用的人員范圍是: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所確定的人員。
符合《海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規定進行公務用車改革的全省黨政機關的在編在崗人員(含適用行政編制的工勤人員),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級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各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扣除標準,仍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交通補貼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1號)規定執行。
(二)施行時間《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