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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征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普通發票票種及適用范圍相關問題的公告》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營改增后河北省普通發票票種,明確普通發票適用范圍,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企業印制發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明確票種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留普通發票票種、規格及適用范圍
(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
暫保留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票面尺寸:190mm×101.6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兩聯,即發票聯、記賬聯。
適用范圍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發票新系統推廣使用情況,適時停止使用該票種。
(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
暫保留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票面尺寸:190mm×105mm;金額版:百元;開具方式:手寫;聯次:三聯,即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
適用范圍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且不具備開具機打發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發票新系統推廣使用情況,適時停止使用該票種。
(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保留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尺寸:241mm×177.8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六聯,即發票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報稅聯(車購稅征收單位留存)、注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
適用范圍為: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四)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保留使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尺寸:241mm×177.8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五聯,即發票聯、轉移登記聯、出入庫聯、記賬聯、存根聯。
適用范圍為: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二手車經紀機構、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
(五)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保留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L)、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J)、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K)、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M),票面尺寸:175mm×77mm;聯次:并列二聯,即發票聯、存根聯。
適用范圍為:按照營改增后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可核定使用定額發票的納稅人。
(五)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
保留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票面尺寸: 82mm×101.6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單聯,即發票聯。
適用范圍為:從事道路通行服務納稅人。
二、改版普通發票票種、規格及適用范圍
(一)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319-2010—汽車客運站計算機售票票樣及管理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客運發票(機打)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票面按照汽車客運站計算機售票票樣及管理使用規定設置,票面尺寸:180mm×63.5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并列二聯,即客票聯、存根聯。
適用范圍為:公路運輸客運企業。
(二)河北省汽車客票(熱敏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319-2010—汽車客運站計算機售票票樣及管理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客運發票(熱敏紙)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熱敏紙),票面尺寸:84mm×57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單聯,即客票聯。
適用范圍為:公路運輸客運企業。
(三)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319-2010—汽車客運站計算機售票票樣及管理使用規定》,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客運發票(定額)壹百元改版為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壹百元,票面尺寸:240mm×52mm.聯次為:并列二聯,即客票聯、存根聯。
適用范圍為:公路運輸客運企業。
(四)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
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票面“公司代碼”改為“出租車公司代碼,票面尺寸:57mm×152.4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單聯,即發票聯。
適用范圍為:出租車經營企業或個人。
(五)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
將現使用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票面“公司”改為“出租車公司,票面尺寸:44mm×127mm;開具方式:機打;聯次:單聯,即發票聯。
適用范圍為:出租車經營企業或個人。
三、門票票種、規格及適用范圍
對現有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2”,改為“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2”;開具方式為:定額或機打;聯次:并列二聯,即發票聯、存根聯。
1.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票面尺寸:152.4 mm×63mm.
2.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2),票面尺寸:203.2 mm×78mm.
適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門票作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所開具發票的,應使用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門票,票樣可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或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2)中自行選擇。
對經營規模及門票使用量較小的納稅人,可選擇適當的金額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作門票使用,所使用定額發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減輕納稅人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費用負擔。
對同時核定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的納稅人,可使用增值稅發票,作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發票,鼓勵納稅人申請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
根據《郵資明信片轉非郵資產品定點印制企業加印地方稅務章的通知》(中國郵政〔2008〕102號)說明,以國家郵政公司發行的郵資明信片作為門票使用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郵資明信片規定票面尺寸:203.2mm×78.2mm;開具方式:定額;聯次:并列二聯,即發票聯、存根聯。
四、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申請相關要求
(一)選擇使用本公告有效發票票種的
對選擇使用本公告有效發票票種(不含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發票票種規格和適用范圍印制。
(二)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費用結算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使用冠名發票(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發票,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
納稅人可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開招標采購的發票印制企業中,自行選擇印制企業,自行進行印制費用詢價,并在發票領用日30個工作日前,將自行確認的發票印制企業、發票規格、數量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自行結算印制費用。
以郵資明信片作為門票使用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相關費用,按照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費用結算規定,由郵政公司、用票企業、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套印企業結算相關費用。
(三)集團性質納稅人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規定,對申請使用本公告所涉票種的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集團性質納稅人,需按市級納稅主體申請使用和印制。
五、停止使用并廢止的普通發票票種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A)、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C)、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D)、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G)、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F)、河北省客運定額發票(二十元版)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廢止。
納稅人應于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結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驗舊的舊版普通發票,向主管稅務機關繳銷或驗舊。各級國稅機關庫存以上票種,按規定程序銷毀。
六、公告改版發票使用銜接
對本公告涉及的改版普通發票票種(含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將于2017年11月1日起啟用。
對納稅人已領用的改版前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河北省汽車客票(熱敏紙)、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可以使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以上類別新版發票,舊版發票(含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全部停止使用。納稅人應于2018年1月31日前,將結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驗舊的舊版普通發票,向主管稅務機關繳銷或驗舊。
對納稅人已領用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可繼續使用。
納稅人已申請印制并領用的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2”,可繼續使用。
納稅人已領用的套印發票監制章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因納稅人實施“五證合一”啟用社會信用識別代碼,造成原發票監制章納稅人識別號與社會信用識別代碼不符的,納稅人已領用可延續使用,通過正常發票繳銷和驗舊逐步替換。
六、發票印制用紙
(一)本公告所涉及的以下發票發票聯使用隱形水印雙色防偽無碳紙印刷:
1.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
用水在發票聯正面任意處輕涂,可顯現“河北國稅”及稅徽水印,干后恢復原狀;在發票聯背面輕劃后顯示紫紅色痕跡。
(二)本公告所涉及的以下發票發票聯使用隱形水印紙印刷:
1. 河北省汽車客票(定額);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J)、(K)、(L)、(M);
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
4.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H);
5.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I)。
用水在發票聯正面任意處輕涂,可顯現“河北國稅”及稅徽水印,干后恢復原狀。
(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采用壓感紙,使用彩色纖維紙印刷。使用防偽燈具照射發票聯中間位置可顯現“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字樣。
(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印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68號),采用干式復寫紙,其中報稅聯采用52克,發票聯、注冊登記聯、記賬聯45克。
(五)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319-2010—汽車客運站計算機售票票樣及管理使用規定》,采用80克以上雙膠紙。
(六)河北省汽車發票(熱敏紙)
采用60克以上熱敏紙。
(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02)
按照營改增發票銜接管理規定,采用200克以上雙面銅版紙。
七、發票信息查詢
可登錄河北國家稅務局網站或“云辦稅廳”、撥打12366熱線進行發票信息查詢。
(一)以下票種提供發票票面開具信息查詢:
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B);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3.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4.印有單位名稱發票(機打)。
(二)以下票種僅提供發票流向查詢:
1.河北省汽車客票(機打)、(熱敏)、(定額);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門票(01)、(02);
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E);
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J)、(K)、(L)、(M);
對本公告廢止票種,繼續提供廢止前已開具發票的開具信息或流向查詢。
八、本公告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