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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臨時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對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對其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額無法準確計算的,統一按照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