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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收購農產品使用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收購農產品使用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向省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收購其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農產品收購發票。
二、納稅人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時,應核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的身份證原件,保留復印件備查。復印件應由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名。
三、納稅人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向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收購自產農產品業務相關的原始憑證以備查驗,如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收購農產品的過磅單、入庫單、收付款憑證等。
四、納稅人向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收購自產農產品,應向對方索取農產品銷售發票。
五、納稅人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和或農產品銷售發票時,均應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該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單位的聯系方式及所收購農產品的詳細生產地址。
六、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稅源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對農產品收購企業生產經營和相關納稅信息的動態分析,對農產品收購、耗用、銷售、資金收付、發票使用等情況進行分析核查。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