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國稅公告[2017]2號
頒布時間:2017-06-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現將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相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外省(市)建筑企業在我市設立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的,外省(市)建筑企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或雖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但不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在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或者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我市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在外地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0.2%預分的企業所得稅款,應按照《通知》第四條規定在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扣除。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稅款,在我市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予扣除:(一)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在外地預分企業所得稅超過項目實際經營收入0.2%的部分;(二)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在外地取得完稅憑證上沒有注明稅款是企業所得稅性質的;(三)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在外地預分的企業所得稅。
四、我市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各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五、我市建筑企業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跨區設立的項目部,統一匯總到總機構一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納稅年度。《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天津市建筑企業在外省(市)設立項目部繳納企業所得稅退(抵)稅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