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7-03-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如果2016年度取得的個人所得達到或超過12萬元,不論是否已足額繳納了稅款,均應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依法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一、申報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以下各項所得合計達到或超過12萬元,年所得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五)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二、申報地點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申報方式
(一)辦稅服務廳申報
納稅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填寫完整的申報表直接在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也可委托代理人持納稅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有委托人簽名的委托書原件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二)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申報
納稅人可委托任職、受雇單位辦稅人員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辦理申報。申報結束后將納稅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有委托人簽名的委托書原件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7日